面對潮水般的反對聲,李瑾、狄仁杰、劉晏等人并未退縮。他們意識到,這個問題觸及了傳統社會治理的核心矛盾:是追求表面的“無訟”和諧,還是追求基于規則和程序的實質公正?
文學館內,辯論再起。這一次,劉晏準備得更為充分,他不僅引用了宋z的案例,還搜集了其他地方類似的情況:“諸公皆‘訟棍’之害,晏亦不否認其存在。然‘訟棍’何以有市場?正因百姓不懂法,不知如何依法維權,官府又往往無暇或不愿深究細查,使法律保護成為空談。‘訟棍’趁虛而入,利用的正是這‘不懂’與‘不公’。若因噎廢食,因懼怕‘訟棍’而禁止一切民間法律協助,則等于將無助的百姓完全推向‘訟棍’或忍氣吞聲。此非止訟,乃縱容強梁,壓抑良善也!”
他提高聲調:“我等修新律,欲使‘法平等’,欲‘明程序’,然若百姓無法接近、利用法律,則一切平等、程序,皆成畫餅!故晏以為,與其讓‘訟棍’在暗處操縱,不如將其納入規范,去惡存良。可設‘訟師’之業,制定章程,對其加以管理、約束、引導。”
“如何管理?如何約束?”裴談問道,他作為刑部官員,更關心可操作性。
“首先,設立門檻。”劉晏早有腹稿,“欲為訟師者,須通曉律令,通過官府(如刑部或州府法曹)的考核,取得‘訟師憑照’,方可執業。無照者,不得為人代寫狀紙、出庭辯護,違者重懲。其次,規范行為。訟師須遵守職業道德,如不得教唆虛構詞訟,不得與官府胥吏勾結,不得向事主漫天要價,收費需明碼標價、立有字據。其代寫的訴狀、在公堂的辯詞,皆需署名,如有不實或故意曲解律法,需承擔責任。再次,明確權利義務。訟師有權依法查閱案卷(非機密),有權在公堂上為事主陳情、辯護,官府不得無故禁止或歧視。但其活動須在公堂之上、律法之內,不得在庭外滋事,干預司法。”
徐有功補充道:“還可規定,對貧苦無力者,官府可指派通過考核的訟師提供協助,費用由官庫支給,或責令欺壓良善的富戶承擔。此亦體現‘法平等’之意。”
狄仁杰緩緩道:“此議……或可嘗試。然名稱‘訟師’仍顯刺眼,易招物議。或可稱為‘代書人’、‘陳情士’,側重其代寫文書、依法陳情之職能,弱化其‘唆訟’色彩。其考核、管理,初期范圍宜小,可先在兩京及少數大州試點。且需在律文中明確強調,鼓勵民間調解,訴訟為最后手段,訟師不得主動挑訟,否則嚴懲。”
李瑾總結道:“狄公所甚是。此舉非為鼓勵訴訟,實為保障訴權,使法律不至淪為具文。可于新律中增補條款:‘諸訴訟,事主得自為辭,或由親屬代陳。若確不通曉文墨、律令,可延請有官府憑照之代書人,代為書寫詞狀,依法陳情。代書人須據實書寫,不得增減情詞,違者科罪。其取酬,不得過制。’同時,在《詐偽律》或《雜律》中,增補對無照從業、教唆詞訟、勾結官吏、欺詐事主等行為的罰則。如此,有疏有堵,或可漸開風氣,使通曉律法之士,能為百姓所用,亦使奸佞訟棍,無所遁形。”
這又是一個充滿妥協的方案。不稱“律師”而稱“代書人”、“陳情士”,強調其輔助、文書功能,弱化其對抗性;嚴格限制資格和行為;將范圍控制在“協助不通文墨律令者”;并反復申明不鼓勵訴訟。這與其說是確立了“律師”職業,不如說是為民間早已存在、但處于灰色地帶的“訟師”活動,提供了一個極其有限、嚴格管束的合法化出口。
然而,即便如此,反對聲浪依舊洶涌。保守派認為這是“開千古未有之惡例”,必將導致“訟庭若市,民風澆薄”。一些地方官員也私下抱怨,認為這會削弱他們的權威,增加辦案難度。
最終,在狄仁杰的堅持和李瑾的巧妙斡旋下,關于“代書人”(或可私下稱為“訟師”)的初步規范條款,以極為克制的形式,被寫入了新律草案的《斷獄律》補充部分。內容比討論的更加謹慎:只明確“不通文墨律令”者可請有照者代書;代書人資格由州縣初步審核,報刑部備案;收費有官方指導價;嚴格禁止教唆、串通、誣告等行為。其活動范圍,被嚴格限定在“代書詞狀,及于公堂依事主所述依法陳情”,并無現代律師般的調查取證、廣泛辯護等權利。
盡管縮水嚴重,但這細微的條款,依然如同在厚重的傳統幕布上,劃開了一道小小的縫隙。消息傳出,在神都洛陽,像宋z這樣原本游走于灰色地帶的“刀筆吏”、“訟棍”們,心態發生了微妙變化。有人不屑,認為束縛太多;有人觀望,不知是福是禍;但也有人,如宋z,眼中閃過一絲光亮。他整理了自己破舊但記錄詳細的律例筆記,開始更加認真地研讀正在修訂中的新律草案傳聞。或許,這真是一個機會,一個讓他所學的律法知識,不再僅僅用于在灰色地帶謀生,而是能在一個稍微光明正大一點的位置,幫助那些像馮良一樣無助的人。
而在文學館,提議者們的心里也并不輕松。他們知道,這僅僅是最微小的一步。如何考核、管理“代書人”?如何防止其與胥吏勾結走向反面?如何讓百姓知道并信任這一渠道?如何平衡“助訟”與“息訟”的古老命題?重重困難,還在后面。法治的種子,即便發出最柔弱的芽,也要穿透堅硬而布滿荊棘的現實土壤。
窗外蟬鳴漸起,盛夏將至。關于“代書人”的爭論尚未完全平息,另一項更為宏大卻也更為基礎的工程――“普法天下行”,已經被提上了日程。讓法律從廟堂走向民間,從文本走進人心,這或許是比制定法律、設立“代書人”更加漫長而艱難的道路。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