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版權……”狄仁杰咀嚼著這兩個新詞,眼中露出深思之色,“名稱倒是貼切。然具體操作,仍需詳議。譬如,如何鑒別是否真為‘創新’?尋常工匠稍作改動,是否也算?若兩人各自獨立做出相似改良,又當如何?版權的年限定為多久為宜?如何防止書坊借保護之名,行壟斷典籍傳播之實?”
文學館內,關于“專利”與“版權”的討論,比之當初“平等律”和“商法”的爭議,更為新奇,也更為激烈。反對之聲主要來自秉持傳統觀念的學者。
一位老博士痛心疾首:“荒唐!荒唐!百工之術,乃圣人所傳,為的是利濟萬民。豈有設為私密,專享其利之理?此乃與天爭功,與民爭利之極致!若依此法,魯班再生,是否也要向天下木匠收取斧鑿之資?蔡倫再世,是否也要壟斷造紙之利?技藝應該廣傳天下,惠澤蒼生,方是正道!設此‘專利’,是驅使人藏私,阻礙技藝流傳,于國于民,有百害而無一利!”
另一位負責典籍校勘的官員也憂心忡忡:“文章乃經國之大業,不朽之盛事。著書立說,本為教化人心,傳承文明。若立‘版權’,他人不得翻刻,則窮鄉僻壤、寒門學子,如何得窺佳作?學問之道,貴在交流傳播,豈可設籬笆以自固?此非鼓勵學問,實乃禁錮思想也!長此以往,文脈壅塞,豈是盛世之象?”
支持者則從實際效用和激勵角度反駁。
裴談再次從實務出發:“諸公所,乃理想之境。然現實是,若無利可圖,魯大之輩不會費心改良筒車,或許至今百姓仍用著費時費力的舊器。若無利可圖,書坊不會冒險刊印冷門但有價值的典籍,許多學問或已湮沒。保護其一定期限之利,正是為了最終能更廣、更好地流傳。譬如農人種樹,需待其成材,方可伐用。未成材時便任人砍伐,則無人愿種樹矣。”
一位來自將作監的年輕官員提供了技術支持:“至于如何鑒別‘創新’,下官以為,可設專門機構或人員,比照舊有器物圖樣、典籍版本,核查其是否確有‘新奇有益’之處。此非不能為。我監中便有存檔歷代器物圖樣,可作比照。”
蘇味道則從“名”與“實”的角度調和:“或可不必直接稱‘專利’、‘版權’,以免刺激過甚。可仿‘市券’之例,稱之為‘新器憑照’、‘首刻文書’。授予‘憑照’、‘文書’者,在一定年限內專營、專印之權,期滿則憑照、文書失效,其法式、版樣公開。如此,既存激勵之實,又避藏私之名。”
爭論持續了數月。李瑾和狄仁杰不得不花費大量精力,一方面要說服保守派接受“激勵創新”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劉晏等激進派將保護范圍定得過寬、期限定得過長,以致真的形成壟斷,阻礙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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