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要給他們留個回旋的余地。他故作沉吟了片刻,語氣放緩了幾分,卻依舊帶著不容置喙的強勢:
“也不是不能談。只是如今已經對簿公堂,總得等縣太爺判決完了再說。等你們真正心服口服了,我們再坐下來談私了。談妥了,我就撤訴,放你們一馬;談不妥,那你們就乖乖去坐牢,沒人能救你們。”
聽到這話,李天賜和李天嬌心里瞬間松了一口氣,懸著的石頭終于落了地。
兩人對視一眼,都從對方眼里看到了慶幸――在他們看來,只要有談的余地,就沒有解決不了的問題,錢能通神,他們李家有的是錢,只要多花點銀子,總能擺平方正農。
李天賜臉上又重新堆起了笑,連連點頭:“好!好!都聽方公子的!等縣太爺判完,我們再跟你談!”
李天嬌也松了口氣,緊繃的肩膀垮了下來,眼神里的驚恐淡了些,只剩下一絲不易察覺的慶幸。
兩人光顧著跟方正農嘀咕,全然忘了這是在公堂上。
旁邊的衙役早就看不順眼了,只見一個滿臉橫肉的衙役手持水火棍,往前邁了一步,對著兩人厲聲呵斥:“被告!休得喧嘩!趕緊回到被告石上去,再敢亂動亂說,小心挨板子!”
那聲音洪亮,震得兩人一哆嗦,連忙不敢再多說,灰溜溜地跑回了被告石上,規規矩矩地站好,只是眼神還時不時地瞟向方正農,滿是急切。
時辰一點點過去,約莫一個時辰后,后堂傳來一聲傳喚,呂知縣身著官服,再次升堂。
衙役們齊齊舉起水火棍,大聲吆喝起來:“威――武!”
那聲音此起彼伏,震得公堂之上鴉雀無聲。
呂知縣坐定后,抬手示意師爺,師爺連忙上前一步,雙手捧著寫好的判詞,清了清嗓子,聲音洪亮地當堂宣讀起來:
審得本縣民方正農訴李天賜、李天嬌兄妹伙同李貴、李有道、王成夜盜犁杖一案,經本縣拘提五人到案,逐一研審、查核佐證,案情確鑿,事實昭然。
查李天賜、李天嬌兄妹,身為鄉野之民,不思勤耕守分、安分守己,反懷貪念,糾集李貴、李有道、王成三人,于夜闌人靜之時,潛入原告方正農合伙的鐵匠鋪中,盜走犁杖五副。
犁杖者,農人之根本,乃春耕秋收、養家糊口之必備器物,五副犁杖價值不菲,二人此舉,既損原告生計,又擾鄉鄰安寧,其心可責,其行可罰。
核其罪,李天賜、李天嬌兄妹系此案發起者、主導者,糾集同黨、策劃行竊,實為盜竊罪主犯,其罪當懲。
再查從犯李貴、李有道、王成三人,受李天賜、李天嬌邀約,貪圖小利,參與行竊,助紂為虐,亦屬有罪。
然李貴到案之后,能幡然醒悟,主動坦白全部罪行,如實供述同黨及行竊細節,毫無隱瞞,助力本縣快速勘破此案,悔罪之心可嘉,依大明律“自首減罪、坦白免刑”之條,可免其刑事責任,然其行為已造成原告損失,判令其賠付原告方正農銀二十兩,以抵被盜犁杖之價,贖其過錯。
李有道、王成二人,參與行竊,雖系從犯,然到案后未能主動坦白,且已戴罪潛逃,其罪難赦。核其情節,較主犯為輕,較坦白之李貴為重,當予懲戒,以儆效尤。
今依大明律《刑律?賊盜》篇相關律條,斷決如下:
一、主犯李天賜,犯盜竊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縣牢獄服刑,期滿釋放,期間不得保釋、不得贖免;
二、主犯李天嬌,犯盜竊罪,判徒刑二年,押赴本縣牢獄服刑,期滿釋放,期間不得保釋、不得贖免;
三、從犯李貴,主動坦白,認罪悔罪,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判令于三日內賠付原告方正農銀二十兩,若逾期未付,加罰杖刑二十,仍需追繳賠款;
四、從犯李有道,犯盜竊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縣牢獄服刑,期滿釋放;
五、從犯王成,犯盜竊罪,判徒刑一年,押赴本縣牢獄服刑,期滿釋放;
六、被盜五副犁杖及圖紙,已追回,即刻發還原告方正農。
本判為一審,如有不服,可七日內向上屬州府上述,也可原告被告協解決,原告提出撤訴。
特判。
大明崇禎十一年五月三日
本縣知縣呂尚正判
聽到判詞后,李天嬌和李天賜頓時癱坐在被告石上,李天賜叫道:“舅舅.......大人,您不能這樣判決,坐兩年大牢,我們如何受得了?”
呂知縣恨鐵不成鋼地呵斥道:“這不是終審,你們可以上告,也可以找原告協商,如果原告答應了,可以撤訴,你們就不用坐牢了!”
呂知縣說著再看方正農時,被告石上的椅子上已經空了。
呂知縣走到兩個人面前,低聲說:“只要你們答應方正農的要求,破點財,你們是不會坐牢的,你們可以讓呂里長從中為你們斡旋.......”_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