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的伸張,如同精密的復調樂章,懲罰犯罪、追繳資產是沉重有力的低音部,而為蒙冤者洗刷污名、恢復名譽,則是清澈昂揚、直抵人心的高音旋律。在韓立仁、李默然、趙建國等人受到法律嚴懲,其非法攫取的財富被依法追繳的同時,另一場同樣至關重要、關乎人格尊嚴與歷史清白的“正名之戰”,也在法庭內外同步展開。法律不僅要剝奪罪犯非法所得,更要歸還被他們用謊、誹謗、誣陷等手段竊取和玷污的寶貴東西――清白的名譽。
對韓曉而,這場名譽的恢復,是比奪回“晨曦”科技、追回資產更為深沉和迫切的訴求。十年來,他背負著“縱火犯之子”、“家族內斗失敗者”、“精神狀況堪憂的失蹤者”等種種不實標簽,隱姓埋名,在黑暗中踽踽獨行。而他的父親韓立信,那位才華橫溢、備受尊敬的企業家和技術先驅,在死后更是被潑盡臟水,被韓立仁及其掌控的輿論機器污蔑為“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而絕望縱火自?焚”、“性格偏執、與合伙人及家人關系緊張”、“其技術理念存在重大缺陷”,生生將一個悲劇受害者扭曲成一個失敗的、甚至可能負有責任的負面形象。這些流毒甚廣的謠,不僅傷害了韓曉母子的感情,更嚴重損害了韓立信先生的社會評價和“晨曦”科技的無形資產。
如今,隨著刑事判決的生效,真相大白于天下。判決書以國家法律文書的形式,明確認定韓立信夫婦系被韓立仁、王斌等人為謀奪財產而蓄意謀殺(縱火),韓立信本人是純粹的、無辜的受害者,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遭受了嚴重的非法侵害。這為韓曉啟動一系列法律程序,為父親、為自己、也為所有因韓立仁集團誹謗、誣陷而名譽受損的人,徹底恢復名譽,提供了最堅實的法律基礎。
第一步,是啟動正式的“名譽權侵權”民事訴訟。在蘇晴律師的主導下,韓曉作為韓立信的法定繼承人及自身名譽權受侵害的主體,向臨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多起名譽權侵權訴訟。
第一被告,是當年在韓立仁授意和資金支持下,率先發布并持續炒作韓立信“經營不善、性格缺陷、自?焚嫌疑”等不實報道的幾家媒體及其相關責任人。雖然時過境遷,其中一些媒體已改組或關閉,但蘇晴團隊通過縝密調查,鎖定了當時的實際經營者、采編負責人以及那些收受好處、捏造事實的“槍手”記者。訴訟請求非常明確:要求被告在相應媒體原版面、原時段或同等影響力的全國性媒體上,連續刊登道歉聲明,澄清事實,為韓立信先生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這筆賠償金,韓曉早已決定,將全部捐入之前設立的“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基金”)。
庭審過程并不復雜。在確鑿的刑事判決書、王斌等人的供述、以及當年資金往來證據面前,被告方(或其權利義務承繼者)的辯護蒼白無力。他們無法否認當年報道的嚴重失實,也無法否認其報道行為與韓立仁的惡意指使和利益輸送之間的關聯。法庭審理認為,被告媒體的不實報道,在韓立仁犯罪行為的直接影響下,嚴重歪曲事實,貶損了韓立信先生的人格,降低了其社會評價,給其近親屬(韓曉母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其行為已構成名譽權侵權,且情節嚴重,影響惡劣。
“本院認為,”法官在宣判時莊嚴指出,“新聞媒體享有輿論監督的權利,但更應恪守新聞真實性原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被告人當年在未進行充分、客觀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發布嚴重失實報道,不僅侵害了已故韓立信先生的名譽權,給其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也誤導了公眾認知,破壞了社會誠信。其行為與韓立仁的犯罪行為相結合,共同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擴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xx報刊頭版連續三日刊登經本院審核的道歉聲明,為韓立信先生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向原告韓曉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xx元……”
第二起訴訟,針對的是當年在韓立仁操控下,在網絡上大規模散布謠、對韓立信及韓曉進行人身攻擊、對“晨曦”科技進行詆毀的幾個主要“網絡水軍”頭目及公關公司。這些人在刑事判決中已被認定為韓立仁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共犯或幫助犯,承擔了相應的刑事責任。韓曉提起的民事訴訟,是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
法庭支持了韓曉的訴求。判決指出,這些被告人有組織、有目的地利用信息網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也嚴重擾亂了網絡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判令其在曾發布侵權信息的網絡平臺顯著位置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三起,也是最引人注目的一起名譽權訴訟,被告是已故的、但在其遺作及生前論中持續散布詆毀韓立信論的某位“行業評論家”的遺產繼承人(該評論家生前與李默然、韓立仁交往甚密,收受好處,發表了大量貶低韓立信技術路線、人品,吹捧韓立仁的評論文章)。此案不僅涉及對死者名譽的維護,也涉及對歷史評價的撥亂反正。蘇晴團隊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該評論家的諸多“評論”是基于不實信息甚至憑空捏造,其觀點與客觀事實及行業公認評價嚴重不符,且與韓立仁、李默然的利益輸送有直接關聯。
經過審理,法庭認為,雖然該評論家已故,但其生前發表的不實論持續傳播,對韓立信的名譽損害仍在持續。其作為具有一定影響力的評論者,未盡到基本的核實義務,發表明顯偏離事實、具有人身攻擊性質的論,構成名譽侵權。其遺產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該評論家的繼承人在指定媒體刊登澄清和道歉聲明,其生前涉及詆毀韓立信的相關著作再版時,需刪除不實內容或附加澄清聲明。
除了針對外部誹謗者的訴訟,韓曉還面臨一項特殊的“正名”任務:為“晨曦”科技本身正名。韓立仁掌控“晨曦”期間,不僅將公司拖入“新晨曦”系統的欺詐丑聞,更因其粗暴管理和急功近利,導致公司內部技術資料被篡改、項目記錄被歪曲、研發方向被惡意引導,使得外界對“晨曦”本身的技術積累、企業文化和歷史貢獻產生了嚴重誤解和貶低。特別是韓立信時代的一些核心研發理念和早期技術成果,被韓立仁刻意淡化甚至污名化,以凸顯其“新晨曦”的“先進性”。
在重新接管“晨曦”科技后,韓曉做的第一件事,就是組織老員工和技術專家,成立“歷史資料清理與恢復小組”,在蘇晴律師的法律指導下,對公司檔案,特別是技術研發檔案、項目評審記錄、會議紀要等,進行全面梳理和甄別。他們仔細剝離韓立仁時期人為添加的歪曲評價和不實記錄,恢復韓立信時代的原始技術文檔、設計思路、實驗數據以及真實的項目評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