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在尚書臺外以及刺史府門外設立密箱,鼓勵百姓書寫檢舉信,揭發貪官污吏;
第七條,加大對貪官的懲罰力度,凡貪污受賄過萬錢者,一律抄家斬首,過十萬錢者,尚須全家下獄,過百萬錢者,再罰全家男子充軍,女子為官奴;
第八條,保留買官制度,并將買官的花費提高眾多,萬石者如丞相、大將軍,需向朝廷繳納良田十萬頃、錢五千萬、布帛一千匹;五千石者如三公,需向朝廷繳納良田五萬頃、錢一千萬、布帛百匹,依次遞減;
第九條,鼓勵各郡官營尚坊大量生產絲帛;
第十條,鼓勵各世家與西涼通商;
第十一條,命令各郡向朝廷推舉孝廉、自太學中簡拔人才授官;
第十二條,停止土木之興,停止征發徭役,并將正在服徭役的人遣回原籍;
第十三條,重修漢法,規定日后徭役不再是所有平民的義務,一切觸犯重罪的刑徒需要服徭役;
第十四條,取消人頭稅的征收;
第十五條,將田賦從十稅一降低至十五稅一;
第十六條,大減宮中用度,放還宮中及各地行宮中總數七千采女;
第十七條,裁撤眾多虛設官職,合并職能相似的官府;
第十八條,不準民間私自養馬,馬匹一律由官府出錢贖買,收歸國有;
第十九條,賞賜在十軍之戰中被俘的二十三萬官軍,并從中挑選十萬人充入南軍和北軍,其余十三萬官軍,再抽出五萬人補入西園軍,最后的三萬,全數撥給鎮守關中的車騎將軍皇甫嵩;
第二十條,命將作大匠負責監督軍械制造,仿造西涼軍的制式軍械,在南軍、北軍、西園軍、關中軍等四十萬部隊中全面淘汰漢軍制式武備;
第二十一條,遣使宣慰匈奴、鮮卑、烏桓、高句麗、扶余、丁零等,重申漢之宗主地位;
……
大漢中平五年二月四日,這一天終將載入史冊,在史書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因為在這一天,曹操正式就任尚書令,頒布新政。因在中平年間頒布,故而叫“中平新政”。_c